“想白嫖?没门!”

浙江杭州,一女子隐瞒怀孕事实,入职某公司,结果刚入职三天就被辞退!

为了给老板一个教训,女子立即表明了自己怀孕的身份,试图让对方就范,可结果却让她措手不及!


【资料图】

杨秋凤,一位结婚不久的年轻女子,她怀揣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婚后,她想为自己找一份合适的工作,通过她的不懈努力,终于得到了一家公司的面试机会。可就在面试的前一天,命运为她编织了一段曲折的故事。杨秋凤发现自己竟然怀上了身孕,这个惊人的消息让她陷入了矛盾之中。

她矛盾的是,她是否应该在面试前,主动告知公司自己的怀孕情况呢?她上网查找了相关信息,也咨询了律师,得知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用人单位不问,她就无须主动告知。于是,她毫不犹豫的前往面试。杨秋凤对面试也是有所准备,她不仅关注工作的强度,也特别留意公司是否对怀孕问题持敏感态度。在面试中,公司并没有过多涉及她的私人生活,而杨秋凤也没有主动提及怀孕一事,就这样,她成功通过了面试,被告知将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

可是令杨秋凤没有料到的是,入职第一天,老板就给了她一个重要的任务,要求她策划一个新项目。她明白,这是老板对她能力的一次考验,于是她全身心投入到了工作中,迅速搭建起了项目的基本框架。哪曾想,就在她汇报方案的过程中,老板的脸上始终挂着严肃的表情,杨秋凤顿感压力山大,她竭尽全力表现自己,但老板对策划案似乎并不满意。第二天,杨秋凤便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杨秋凤开始猜测,是不是老板得知了她怀孕的事情,为了故意辞退她,特意设计了这次考验,然后以不符合岗位需求的理由解雇她。

杨秋凤知道,如果公司知道她怀孕的情况,辞退她将是违法的。尽管这种想法让她感到焦虑,但也使她充满了信心,她决定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杨秋凤直接找到老板,让他给她一个辞退的理由。可她做梦都没想到,老板对于她的行为非常愤怒,直接扫地出门。但是,杨秋凤也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她毫不犹豫地说出了自己怀孕的事实,随后表示,如果坚持辞退她,她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老板就是老板,对她的话简直就是置若罔闻,并坚持要让她离开。杨秋凤哪能咽下这口气,她决定去开具一份怀孕证明,然后采取法律行动。可当她进行检查时,却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胎儿已经没了胎心!

这个沉痛的消息让她痛不欲生,她突然意识到,这个结果是因为老板让引发她情绪波动所致,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她要求公司承担她的损失。面对杨秋凤的索赔要求,公司却表现出了强烈的不同意见。公司坚称,辞退杨秋凤仅仅是因为她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而公司并不知晓她怀孕的情况。他们还指出,杨秋凤在入职时并没有告知实际情况,无论是体检报告还是面试当天,都没有提及怀孕的事。公司认为,在她工作和离职期间,公司任何人都没有与杨秋凤有过身体接触,所以她以此为由向公司索赔是毫无依据的。他们坚信,辞退她是出于工作能力的考量,与是否怀孕无关。

可杨秋凤是何许人也,她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并且扬言将继续寻求法律的帮助,坚决要将这场争议进行到底!【以案普法】在职场中,怀孕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今天通过这个案例,来讨论怀孕求职者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1、怀孕是个人隐私,不必主动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怀孕情况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杨秋凤并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但是,如果工作涉及到三级体力劳动、夜班劳动或需要经常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情况。在本案中,公司并不从事这类工作,而且也没有询问杨秋凤的怀孕情况,所以她隐瞒怀孕事实并不构成违法行为。2、实习期间的辞退要符合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这个法律条款也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本案,公司认为她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因此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杨秋凤需要证明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杨秋凤需要证明她的情况与公司的解雇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公司解雇直接导致了她怀孕后胎儿失去了胎心,否则她的索赔将缺乏合理依据。